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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司解散纠纷案调结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0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本报讯 日前,我市第一例以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照新颁布的《公司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诉讼案在市法院得到妥善解决。
  1998年3月,原告祁某、魏某、周某与第三人何某、吴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莆田市某纸制品有限公司,由何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成立后,由于各股东间产生矛盾,公司的重大管理及经营事项未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自公司成立至今8年多,未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公司的管理陷入瘫痪和混乱。三原告与两第三人多次协商解决公司的僵局问题,因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三原告于2006年6月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诉求市法院判决解散莆田市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0多万元。
  今年6月,市法院案件受理后,合议庭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解决公司目前僵局的最有效途径是妥善化解公司各股东间的矛盾。在庭前,合议庭多次以各种方式对各方当事人作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分析公司陷入僵局的原因,寻求调解方案。经多方努力,8月8日,各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以第三人何某向三原告收购公司股权的方式的调解协议,解决了公司目前的运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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