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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负责人管理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1、企业负责人
  (1)企业法定代表人。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企业经理人员。
  (4)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
  此外,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企业负责人是执行企业特定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也属于企业负责人管理的对象。
  2、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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