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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4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保荐人的责任
  (一)在《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根据时间的先后将保荐人的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1.保荐人在创业公司(申请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保荐人提供股票发行上市的专业指导意见;
  (2)核查被保荐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其具备《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3)指导被保荐人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4)指导被保荐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5)确认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并确保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
  (6)代表被保荐人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沟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保荐责任。
  2.保荐人在申请人股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二个会计年度内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保荐人提供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被保荐人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3)督促并指导被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
  (4)认真审核被保荐人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5)对被保荐人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被保荐人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6)代表申请人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沟通,参加被保荐人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的所有正式会谈;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保荐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保荐人责任有:
  1.确认公司符合本所创业板的股票上市条件,并在公司上市后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该条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2.在公司申请股票首次上市时,协助公司处理股票上市事宜,确认所有上市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
  3.辅导和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回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规则的咨询;
  4.辅导和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核对公司拟公告的信息披文件并书面确认;
  5.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
  6.辅导和督促公司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义务;
  7.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提交《保荐人年度尽职调查报告》;
  8.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
  9.确保有足够和合适的人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
  10.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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