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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探讨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部分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公司成立的,在公司成立后,守约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追究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救济手段只能是违约损害赔偿,但另一方面,违约股东对公司亦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依据是公司章程。公司的救济手段包括:
1、追缴出资:对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通常用于非货币出资。
2、差额填补责任及其连带担保: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事后,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其他股东可以向出资违约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公司债权人也可以依据代位权向负有责任的股东主张。
3、催告失权:催告该股东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丧失股东资格或丧失相应的股份额。
4、赔偿损失:给公司带来损害的,应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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