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文章详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什么 公司注册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30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Tags: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什么,公司注册的种类

 刘建忠律师,威海公司业务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什么

  要想注册一个公司,首先就要有足够的资金,有了资金才能发展业务,才能吸引人才来公司,促进公司发展,公司类型不同,所需要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同的,下面是整理的一些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料,比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什么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的内容。




  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什么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二、什么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就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的内容


  1、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2、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3、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5、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相信通过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什么的介绍,大家应该对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减少了注册资本登记的成本,为很多年轻人提供了创业的机会。如果您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公司注册的种类

  公司注册种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公司;


  有限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的公司;


  两合公司,由无限股东和有限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







首页 |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6116899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