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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基础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6年1月6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人格消灭后,其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并无继承可言,所以,在其法人人格正式消灭之前,必须处理有关事务,了结各种法律关系。解散程序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暂时保留,直至清算完结,才正式消灭。?
  公司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破产解散。下面分别述之。?
  1.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90条对自愿解散的情形作出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基本相同的规定,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3)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和分立而解散。 ?
  2. 强制解散。也称非自愿解散,是指并非依公司或股东自己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从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强制解散包括以下情形:(1)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2)公司违法被撤销公司登记。(3)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3.破产解散。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因公司破产而必须解散公司,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破产解散适用破产法律规定。
  二、公司解散的效力
  公司解散的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公司解散的效力可概括为:
  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3.在解散过程中,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
  4.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
  5.对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
  三、公司解散的法定程序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成立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之外,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清算分配
  公司财产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制定清算报告,报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8、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内资企业解散的条件
  内资企业解散的条件主要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即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或者出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国有独资公司需要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的原因出现;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当提出解散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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