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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行使转换选择权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3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这是表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有义务按照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的具体转换办法,为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也就是保证债券持有人实际享有转换权。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面对转换权则可以加以选择,是选择债权人的权利,仍持有债券;还是选择公司股东的权利,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是一种投资决策,由投资者权衡投资条件、风险大小。收益多少和自己的意愿来作决定。但是在债券与股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一种,在债权人与股东两种身份之间只能选择一种,也就是在转换为股票之前,仅仅是债权人,而在转换为股票之后,只能是股东,享有股权,而不再享有债权。如何作出选择,这是投资者的权利,必须保证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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