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四种人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对不能尽责的管理人,法律也规定了其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2004年被正式引入《企业破产法(草案)》之中。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