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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的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7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公司法上并没有特别规定公章的法律意义,也没有赋予公章具有排他性的代表公司的法律地位。受到传统官印文化的影响,公司公章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在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公章的作用往往被夸大。在某些股东看来,谁控制了公司的印把子,谁就控制了公司。
  然而,钟情公章,进而牢牢地控制公章,很有可能是一场美丽的误会。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股东利用公司公章起诉被驳回。
  李先生、程先生出资设立某电器公司后,李先生、程先生、某电器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商贸公司,李先生、程先生、a商贸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之后,a商贸公司与李先生经投资管理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商贸公司将投资管理公司中的8000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先生,并进行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但李先生未将股权转让金8000万元给付a商贸公司。
  2008年10月12日,担任a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先生因病去世。李先生的股东资格由其妻吴女士继承,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对此已经确认,但a商贸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股东登记,也没有依据公司章程推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案例二:原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公章起诉被驳回。
  杨先生与某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关于组建北京b电子公司的协议书,约定总经理由杨先生担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几年后,b集团作出免除杨先生b电子公司总经理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决定,并修改b电子公司的章程。因杨先生拒不交还b电子公司的公章,b集团起诉要求杨先生返还b电子公司的公章。法院作出判决:杨先生返还公司公章。
  杨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盖有b电子公司公章的起诉书,要求法院判决确认b集团擅自修改的章程无效。起诉状仍写明b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先生。法院认为,虽然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加盖有b电子公司的公章,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提起本案诉讼系b电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杨先生无权代表b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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