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忠律师,威海公司业务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般更实在成立之前并不会一定就是能够盈利下去并能够越做越大,他们一般会经历很多个阶段。从最开始的负盈利阶段到中间的调试与市场的需求相吻合到最后步入正轨然后盈利。但是有很多对公司并不能够拼的过着以流程的考验,那么有限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散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有限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散及其相关。
一、有限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散
1、特定事由的解散:
① 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需要解散公司;
③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无特定事由可由股东会决议解散。
在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股东想要解散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来表决公司的解散。
二、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小微有限公司如何注销
公司注销分以下步骤:登报缴销税控、发票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地税注销、国税注销工商注销
一般公司注销的周期:
登报:2个工作日清算:7个工作日国税注销:40个工作日起地税注销:40个工作日起工商注销:15个工作日地税注销:40个工作日起工商注销:15个工作日。
以上就是关于有限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散及其相关问题,有限公司解散的条件分为特定情况和非特定情况两种,公司解散时要注意成立清算组,履行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好公司的债权债务才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例如,2007年国美电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给独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电器独家管理与经营权。收购价格为 36.5亿。大中电器股权持有人张大中透露,正是由于大中电器被国美电器收购,其所持股权进行转让,向北京市地税局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6亿元,并得到了市地税局向他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成为国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多的纳税人。
印花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 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股权转让中存有争议的税收问题
现有股权转让税收政策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形式的要求,但是,当前大量股权转让的税收案例多从营业税角度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特别是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进行合理避税,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
以财税[2002]191号规定,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即可轻易逃避税收。比如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开发成本及费用总计100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B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正常操作步骤是A公司以市场价格1800万元销售这幢大楼,B公司以1800万元买入。此时,A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金及附加为: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1800×5%=90;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3,应纳教育费附加90×3%=2.7,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90×1%=0.9,共计9.9万元。综上计算,即A公司销售该幢大楼需要缴纳99.9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
但是如果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1800万元投资参与B公司经营,并拥有B公司的一定股权。之后,A公司再把B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用于B公司开办酒店使用。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转让大楼取得销售收入,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将应纳税化于无形中,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
同样,本文山东胜利股份公司关于转让青岛胜通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案例分析也可看出,山东胜利股份公司的子公司青岛胜通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四方区进行填海造地大约2700亩。如建成后直接卖地,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而通过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需缴纳。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房地产行业繁荣的时期,有许多房地产项目销售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可通过类似操作办法步骤,将造成有这部分税收流失现象。
由此可见,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时堵塞税收漏洞,关掉可能造成税收"流失阀",成为每名税务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个课题。同时,在对股权交易进行税收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征税合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何确保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仍然是当前税务机关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