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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 外资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Tags: 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外资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

 刘建忠律师,威海公司业务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

  股东想要拥有对公司的股权或是增加对公司的控股权,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公司进行出资,如果能够出资到位的话,那么就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可是如果股东存在一些行为,致使双方存在一定的出资纠纷,这个时候就要看怎么解决了,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


  一、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是导致公司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有侵权行为即虚假出资行为;其次,未出资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一般为故意行为;其三,公司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利益受到损失;其四,公司所受到的损害与虚假出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该的范围主要是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但应由公司负担举证。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控制权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此,受该股东控制的公司很难主动追究出资不实的,但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对此,《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而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1条仅仅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除应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应对该补足承担连带。而对于虚假货币出资未作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基于连带是法定,因此实践中对于有限公司的虚假货币出资问题不能参照第31条精神处理。


  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设立公司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行为,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这一协议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以公司章程为最终表现形式。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共同署名,具有契约性质,其是约束股东、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根本准则。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显然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公司设立协议,违反了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对此,《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代位权理论也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其承担,但范围应以虚假出资的数额为限,而非以债权额为限。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复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承担问题的批复》则对该问题区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开办人


  3、向法院依法起诉。


  如果依法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则应当依法申请仲裁。合同对争议解决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三、股东出资规则是什么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股东与公司存在出资纠纷的时候,可能是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有关的股东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的,但是这一也是有一定限额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资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清算退出等方面与其他企业具有区别,总体来讲会更为复杂一些。这与外资企业的成立有不一样的申请程序和步骤也相关。那么外资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外资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及其相关问题。




  一、外资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


  五、公司股东: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_________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核发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


  二、股东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三、股东出资证明书的作用:


  1、出资证明书是出资人成为有限公司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产生法律效力。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能够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能够确定股东权的大小,以便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核发日期,能够确定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始时间。尤其,公司出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牵涉到股东出资额变动,股东自身发生股权部分转让、赠与、继承人继承等事项时,在股东本人不能亲临现场履行签字手续时,出资证明书的凭证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2、有助于保持公司的和谐稳定。从近年公司内部发生的一些纠纷案例看,有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股权酿成的矛盾,并由此造成公司解体。如果公司成立时依法向股东签发正规的出资证明书,作为一种制约手段,股权变更时必须由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方可转让,擅自变更股东股权的行为就会无隙可乘、有所顾忌。从这个角度理解,出资证明书又可以对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保持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新型企业制度,这是时代的脉搏,经济发展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实施十多年来,代表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企业已经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最能体现代表现代企业制度内容的出资证明书却被忽视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既需要形式上的发展,更需要内容的全面落实,因此,对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增强自觉性,以进一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以上就是关于外资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及其相关问题。作为公司股动,股东出资协议书是很重要的也是之后股东变更所需的重要证明资料。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请相关律师帮助您起草,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外资股东出资证明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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