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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应遵循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6年9月5日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在无形资产作为“资本”的应该遵循这样几个原则:
  第一,真实性原则。作为“资本”的无形资产必须是真实的,在投资入股时应提供详细的产权证书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⒉平等协商原则。投资各方在确定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新建单位时要平等协商,具体如无形资产作价的数额、作价的方式、在总资本中所占比例等应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⒊效益原则。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并注重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结合的效益。
  4 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与公司期限协调原则。在确定以何种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以后,还要看这种无形资产与公司的期限是否协调。原则上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能少于新建公司的期限。如用一项有效期为10年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入股一个有效期为20年的公司明显是不适合的,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当然股东各方入股都自愿也可以。另外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惯例,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如果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限不足3年,则不能作为资本(或)股本。
  无形资本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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